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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谈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23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律师谈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在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惑着每一个被征地户、拆迁户。补偿标准适用、补偿项目、补偿款的发放、补偿款被侵占、挪用、截留。诸多问题直接导致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抵触情绪加重。征地拆迁迁的任务更为繁重、情况更为复杂、形势更为严峻。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铁路建设征用耕地应做好“占补平衡”工作,工程建设须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纳入收费和补偿范围的铁路建设征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其中,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1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在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亩至10万元/亩(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2万元。同时,还对铁路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制定出逐年补偿的具体标准。标准为占用农用地的每亩应补偿2300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亩补偿1500元。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每亩1万元,其他临时用地每亩7000元。在取土场用地补偿方面,山东规定补偿标准为农用地每亩3万元,其他土地每亩2万元。取土场用地应缴纳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东现行的《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复标准执行。通知规定,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铁路建设施工前,应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占和少占耕地。铁路建设涉及拆迁居民住房的,必须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对于补偿款管理问题,通知规定,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地拆迁有关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拖欠和截留。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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