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双倍返还
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日,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海淀区世纪城的一套二手房,约定价格140万,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原告于6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60万,余款于过户当日支付。
原告于5月23日和5月29日两次约被告,要求支付首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6月2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拒绝。原告于2009年7月4日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理结果:
2009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被告故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辩称,原告于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支付首付款,属于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无过错,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被告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1、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首付款,是否属于违约?
答案是否定的。原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付款,但是被告没有提供付款的条件,所以不应该认定原告违约。
2、被告不接受付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本律师认为,被告的消极行为属于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积极履行合同,而被告的消极行为为原告履行合同设置了障碍。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违约其实是错误的,遗憾的是原告没有上诉,导致二审不可能改判。
3、本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卖方消极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自己积极履行合同,而对方消极履行合同。该案中,原告履行合同的方式有很多,如签订合同时要获得被告的账户信息,在被告消极履行合同时,将首付款汇入其账户;或者原告应该在被告消极履行合同的时候,将首付款提存,“提存”在法律上属于履行义务的有效途径。
4、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于一审不服,要及时上诉,否则会失去最后的救济机会。该案中,如果原告上诉,二审或许会改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