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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撞死摩托车司机先报警又逃跑该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报 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陈军晖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到场勘察,在取保候审阶段又逃离事发城市,肇事司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上述情节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792日凌晨,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一转弯路口撞上一辆对向车道驶来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司机许某严重受伤。事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被害人许某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转向未避让摩托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李某所在的单位先行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并已实际履行。
 
  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在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后,被取保候审。但之后李某却逃离了厦门,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应的赔偿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201012月,李某逃亡三年多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之后,公诉机关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辩护人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调查处理,其行为不属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李某逃离厦门,影响了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后续赔偿程序的进行,明显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可以成立。鉴于李某前后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所在单位已先行向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对该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得到一定的补偿,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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