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的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根据不同的再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而不同,但是不论任何形式的再保险合同,一般均有下列条款内容:
一、缔约双方的名称;
二、合同开始日及合同终止;
三、再保险的险种,方式及业务范围(如本国、地区或世界);
四、除外责任;
五、保险费计算方法,税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六、赔款支付方法;
七、仲裁条款。
除此外,再保险合同还有下列主要条款:
一、共同利益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又称共同命运条款。其含义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共同利益,双方要在此基础上开展业务。条款具体内容为: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仲裁诉讼等事项,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的原则下有权单独处理,再保险人给以支持,不加干涉。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如果是为了保险人单独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再保险人则不负共同责任。条款还规定再保险人不负责超过合同规定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以及合同规定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事故损失。
二、过失或疏忽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规定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由于保险人的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负责。当然保险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并予以纠正。
三、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
再保险合同双方都赋予对方明确的权利。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订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保险人则赋予再保险人查核帐册及其他业务文件的权利,使再保险人可以了解开展业务和赔案处理等情况,明确自己再保险的危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