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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条款?(下)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b.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c.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和货运单,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发运,并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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