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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律师,谈离婚案件房产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18    作者:赵 强律师
1 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 必须 ”,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 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 ”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 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2、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 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 ,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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