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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判处缓刑,偷自己的车也是犯罪
发布日期:2011-11-16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盗窃案判处缓刑,偷自己的车也是犯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王某和牛大系朋友,牛大多次向王某借钱。累计欠王某十余万元。并租赁王某华普轿车轿车一辆后杳无音讯,王某通过车载gps定位找到该轿车,私自将车开回家中。牛大找王某要车,王某称没见车,牛大报警。公安侦查人员找王某了解情况,王某感觉问题严重,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自首。台儿庄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王某妻子陈某委托山东xx律师事务所的黄胜军律师为其担任辩护律师。
[诉辩意见]
公诉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盗窃罪名成立。公诉方建议对王某处以五到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黄胜军认为:该华普车系王某合法财物,因租赁给牛大使用,牛大到期不归还车辆亦不归还欠款,王某为讨回车辆和追讨欠款,将华普车开回自己家中。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应予以释放。华普车经鉴定价值4万8千元部分占有不能,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盗窃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盗窃罪名成立。王某辩护人黄胜军律师提出的湛某投案自首,涉案车辆系王某个人财物,牛大不按时还车和欠款,被害人有过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涉案车辆系被告人所有,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该车在被害人保管期间被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盗取,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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