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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缴学费未取得大学毕业证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1-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姜某原为某大学2001级统招本科生,姜某在校学习期间,各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2005年6月学业期满毕业时,因故欠缴学杂费1万余元,学校当时表示待交清所欠费用后才能为姜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2011年3月,姜某交清所欠费用后,该大学却迟迟未给姜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同年5月,姜某提出书面申请,但该校仍然未作出答复。姜某遂将该大学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姜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大学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姜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大学虽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姜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可见衡量某个单位是否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决定性因素不是该单位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行政职权。

其次,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行使的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权力,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权而取得的,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职权。姜某诉某大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的诉讼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再次,某大学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高校与受教育者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两者之间因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两者之间的行政争议。至于两者之间因欠缴学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综上,姜某未取得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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