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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拒办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钟某购买了某房产,并办理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总证及房屋所有权总证。2009年,刘某与钟某发生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将某房产中的一部分一层店面抵债给刘某,该裁定现已生效,刘某实际占有并使用一层店面房产,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0年,钟某到房管局办理一层店面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权证登记为钟某自己的名字。刘某知道后,以法院裁定为依据要求房管局撤销颁发给钟某的一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刘某名下,房管局以法院未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拒绝撤销钟某的一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变更登记,刘某因此诉至法院。

  【分歧】

  房管局以法院未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拒绝撤销钟某的一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变更登记,刘某不服诉至法院,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因为法院未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管局,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所以执行过程中没有办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刘某向房管局申请撤销钟某的一层店面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是一种申请变更登记行为,而房管局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受案范围。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是“必须”发出。而且,生效裁定书已经对房产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的意义即在于协助刘某获得一层店面房产产权,不能因为是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法院程序上的行为而阻断刘某对一层店面房产实体上享有的权利。刘某向房管局申请撤销钟某的一层店面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是一种申请变更登记行为,而房管局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刘某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应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及 葛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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