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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赠与的最终产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1-11-15    作者:赵亮律师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房产归属成为热议焦点.男方买婚房的时代即告结束,那么对于已经购买婚房的,很多妻子不能接受一夜之间,房屋成为了丈夫的个人财产,与丈夫协商要求房产证加名.很多丈夫夹在妻子和父母之间甚是为难,于是想出了与妻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并不急于过户的办法.这样即可以给予妻子安全感,同时也可以打消父母的顾虑.那么对于此类婚内房产赠与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否能够得以执行,最终房产归属等问题,的确是值得剖析的.
一,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行为性质
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没有违法约定的情况下,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关于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双方共有的,其行为性质属于赠与。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以变更登记为准的。对于房屋所有权,只有到房管局进行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其所有权才在法律上正式进行了转移,否则仍归原登记人所有。那么对于已经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个人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事实上房屋所有权还未转移,仍归一方所有。
三,有关房屋赠与的婚内协议撤销权
婚内财产协议对不动产赠与做约定的,赠与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但需要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或者协议做公证之前行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就早、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刑事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婚前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协议需要经过公证才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赠与有权随时反悔,要求撤销该协议,产权仍归赠与方一人所有。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婚内赠与房产的分割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已经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原则上平均分割。
其次,对于没有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对婚内财产协议已经进行公正的,协议不可撤销,夫妻双方原则上平均分割房屋。
最后,没有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且没有将协议公证的,房屋产权仍归原登记方一人所有。另一人无权要求分割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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