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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13    作者:孙心远律师
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是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因主车需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06822时,在104国道某村附近,王某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超越同方向另一辆两轮摩托车时与同方向由被告史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剐,造成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及另一辆摩托车摔倒,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的家人将司机史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
  被告刘某、史某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我们同意赔偿,但因我们的车辆已上了保险,我们只能赔偿保险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单位与原告亲属王某死亡没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侵权责任应在史某和刘某之间确定,我单位不承担责任;史某所驾驶的车辆由二部分构成,事故是发生在挂车上,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为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交通事故事实属实。此事故,因有些细节无法查清,交通支队未对史某、王某认定事故责任。被告史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被告刘某所有,史某系刘某的雇佣人员,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总计为250000元。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通部门虽然未确定事故责任,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史某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较为适宜。因被告史某系受被告刘某所雇佣,故被告刘某应当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史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车和挂车限额总计为2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述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能在挂车的50000元责任限额内理赔的辩解意见,因主车与挂车为同一整体,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视为主车和挂车共同侵权,故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十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答辩的理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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