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邹某受雇于江某,2010年8月4日,邹某按江某的要求,驾驶平板拖车运输一台挖掘机到工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受害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无证驾驶且未尽安全驾驶的义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邹某因无证驾驶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李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江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邹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能否要求雇员邹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雇员因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害,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与接 受劳务的雇主一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劳务的邹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未尽安全驾驶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受害人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中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优先适用,故邹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驳回李某对邹某的诉讼请求。
三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一方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主张追偿权。理由是《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雇员致他人受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并未否定或禁止雇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的追偿权,雇主可以在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后,另案起诉雇员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也应优先适用。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明确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连带赔偿的规定。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的邹某,应对受害人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雇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有追偿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依据民事法律中“法无禁止则可以”的原则,应区分雇员的主观过错,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主张追偿权。雇主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支持雇主的追偿权,可以强化雇员的安全生产或作业的注意义务,不但有利于保护雇员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有利于营造一种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减少因侵权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甘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