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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八大看点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孙心远律师
   完善举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加大惩处“老赖”、裁判文书公开、规范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完善调解制度、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强化检察监督,为妥善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和难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汲取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践经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拖延诉讼或将赔偿损失
  前不久,发生在江苏南通的大巴车司机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案件中,大巴车司机殷红彬很幸运,因为车载监控系统所拍摄的录像,不仅还了他的“清白”,还使得他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受到人们的称赞。
  类似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证据的重要性。而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正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还只是粗线条地规定了民事证据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
  为了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增加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及时提供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对其处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等。
  加大惩处“老赖” 执行通知不再“通风报信”
  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此次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通知制度的设置本来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一个时间阶段和机会。但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针对这一弊端,此次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规避执行是“执行难”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造成的。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拟规定五千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审终审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为及时解决这些数额小、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此次民诉法修改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审判制度的创新。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不因程序的简化而丧失申诉的权利,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一审终审制加上再审程序,从程序上讲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就比较充分了,可以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进而再申诉。”汤维建说。
  在充分肯定小额诉讼制度的同时,汤维建担心“一刀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比如我国东部发达地区,规定五千元以下案件为小额案件没有什么意义,这些地方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几乎没有。但在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可能不是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又难以提供制度保障。”汤维建说。
  完善判决文书公开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的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标志。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据了解,早在十多年前一些中基层法院就开始试行裁判文书公开。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在司法实践中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长罗东川表示,规定写明裁判理由,就进一步要求审判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更加规范、说理更加透彻,提高总体质量。同时也更加方便群众诉讼,促进审判公正。
  法院不受理案件 要给明确说法
  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专家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以和为贵 完善调解制度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据了解,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很多基层法院已经把调解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直接减少诉讼案件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先行调解如果得到立法确认,甚至可以考虑以此整合现有的立案调解和小额诉讼程序,由法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在调解不成时由法官作出裁判,形成调解与快速裁决的整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特别程序中专门增加一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诉讼
  民诉法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监督方式和范围 强化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加强了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首先是增加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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