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维权。
雇佣有风险,双方需谨慎
李某系农民工,经常在石家庄市天山大街劳动市场等活,2010年在5月13日被石家庄市被某单位雇佣装车。在装车的过程,由于木头滑落,把李某的胳膊被砸伤,当时胳膊只是红肿,双方就赔偿事宜经110进行调解,赔偿了李某100元医疗费。后来到医院治疗时才发现胳膊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事后李某又找到该单位,要求赔偿剩余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该单位以已经赔偿了100元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拒不赔偿。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受被告某单位雇佣,在为被告装车过程中受伤,被告某单位应当予以赔偿。虽然双方达成了赔偿100元的协议,但由于双方当时对伤情都不清楚,因此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原告李某的花费来看,100元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属于是法律意义的显失公平,因此应当撤销。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某单位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
律师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拥入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做出的巨大的贡献。因此要感谢广大的农民工朋友们。农民工在付出自己烦重体力劳动的同时,还要承担人身受到伤害的风险。为了使农民工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建议最好入一个意外伤害的保险。雇主在雇佣活动中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尽最大的努力为劳动过程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是避免自己的风险负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角度来说,也必须要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在雇佣活动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受雇者,都要增强安全意识。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是劳动纪律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