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的建议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如何把“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关键所在。按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结合。法学届有句有名谚语,叫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上的公正,也重视程序上的公正。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严重,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从法的制定开始,就体现法的程序上的公正,是各级法律法规草拟、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目前“改制”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实际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制”方面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先行“改制”地区,由于“改制” 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操作程序的制定,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制”正常推进,有损于良好的党群关系,有损于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本人建议:
1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联合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作一些前期调研;
2 规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明确改制主体范围。规范改制对象的主要评判指标和参照标准;明确哪些行业、企业属于必须改制对象,哪些行业、企业属于暂缓改制对象,哪些企业属于破产对象;明确改制对象的批次顺序;
2.2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方式、步骤、环节和内容。本人认为,改制程序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方案草拟公示、意见反馈、方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成效评价等几个主要步骤;
2.3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步骤工作时限和改制期间总时限;
2.4 规范中介机构和市场交易行为。对土地、设备设施、房屋等资产的清理、评估、价格谈判、交割形式,既要明确主体资格认定,又要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既要体现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又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程序透明原则;
2.5 明确改制企业成效评价考核指标、考核步骤和考核期限。主要考核内容: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重新构造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考核改制过程中是否平稳过渡,是否出现过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改制后,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等;
2.6 建立改制过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在改制过程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惩罚程序;对借改制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极少数人,明确制裁程序;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其他自我救助办法;
3 改制程序草案出台后,要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要求;
4 发布规范性的改制程序文件或行政规章;
5 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