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 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 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2.私房
六、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 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 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 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 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十五、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十六、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十七、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除外)。
十八、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拆迁方案。
十九、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的规定。
1.拆迁住房;2.拆迁非住宅;3.实行过渡安置的;4.按户支付
二十、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180日);2. 安置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用房的(砖混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具体标准见成房发【2001】101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十一、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的规定
1. 实行货币补偿的(90日);2. 安置营业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3. 实际从业人员的确定;4. 补偿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其他区(市)县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
二十二、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