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
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
盘政发〔2007〕1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业经市委第6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我市实际出发,调整拆迁政策,加大拆迁力度,保障回迁安置,改善平房区、城中村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宜居城市。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动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3.主要依据
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盘锦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参照国家新出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市区有照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3.无证(照)门(耳)房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无证(照)门(耳)房按100—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费补偿标准
对利用临街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有照房屋,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其停业费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回迁楼的面积户型、建筑标准和选择方式
1.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附件:1.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2.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盘锦市房产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一 区范围:
兴油大街以南,林丰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兴一支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3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20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0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区范围:
1.热电厂铁路专线以南,六零河以西,兴油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2.兴油大街以南,世纪小区、紫园小区、河畔小区东界以西,世纪小区、幸福小区南界以北,林丰路以东
3.惠宾大街以南,迎宾小区、翠南小区东界以西,迎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4.兴油大街以南,兴一支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5.红旗大街以南,沟海铁路以西,双台子河北堤以北,红日小区、湖滨公园和延湖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15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9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区范围:
1.双台子河南堤以南,沟海铁路、芳草路以西,迎宾大街以北,中华路以东,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附件2
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我市住宅房屋主要分为五种结构类型,具体标准为:
1.砖混结构房屋: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或空心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或预应力多孔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2.砖石木结构假楼座: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檩条木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3.砖石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木制过梁,檩条苇箔屋顶,椽子挑檐,墙面水泥勾缝。
4.砖石土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土坯砌筑墙体,檩条苇箔屋顶,椽子出檐。
5.简易结构平房:指浅基础、土坯杂砖墙,简易木制屋架,石棉瓦或油毡纸屋顶。
附件3
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
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为有效解决乘拆迁之机不当取利的问题,对投资小、面积大、质量差的简易结构房屋采取限制措施,即对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一处或多处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为确保实现居者有其屋,120平方米以内的简易结构房屋仍可以享受按回迁楼限定价实行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但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采取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的办法,可使其拆迁补偿价格低于小面积简易结构房屋的补偿价格,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抑制个别人借拆迁之机倒房敛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