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
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排除选择其他姓氏和名称的权利。因此,夫妻离异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因为子女的户籍、上学等问题,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子女姓名,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反目成仇。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一而足。面对相持不下的当事人,法官无奈只能从中调停,有的建议孩子改用“父+母”的复姓。
我过法律规定: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姓名权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由于孩子10岁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等到自身有识别能力时,可自行选择姓氏,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离异夫妇在行使子女命名权时,应平等协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