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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者如何利用劳动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浅议劳动者如何利用劳动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王稣
     1989年田某到H用人单位当劳务工,一直工作到2008年。2008H用人单位根据上级公司的文件,要求单位内所有的劳务工都与W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田某不愿意与W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求直接与H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H用人单位告诉田某说,如果她不与W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H用人单位就不再让她上班。田某无奈之下与W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才得以继续在H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因为用人单位领导对田某不配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意见,就故意调动田某的工作岗位。最后H用人单位以田某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将田某开除。田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田某的申请后,调解无果,裁决H用人单位支付给田某经济补偿二万多元。
2008年田某在H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经十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虽然田某要求与H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完全是合法的,但是田某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为了维持家庭的生活,被迫与W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终田某也没有与H用人单位签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很多人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是劳动者的“铁饭碗”,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田某二十二岁时参加工作,在H用人单位工作二十多年,被H用人单位找借口除时已经四十多岁。四十多岁的田某在H用人单位是业务熟练的职工。田某进入市场后,她年龄的局限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自己的工作技能,竞争力弱难以适应其他新的职位,至今田某也没有再谋到一份称心的工作。
在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博弈中,所以劳动者很难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拥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始终是弱者。劳动关系表面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有些像田某一样的劳动者在参加工作时,不懂得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首先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签订合同的内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者除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外,劳动者也可以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应当保管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卡等材料,以便能够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的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在高速的发展和变化,“铁饭碗”已不复存在,任何企业不可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任何劳动者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要学会选择用人单位。劳动者除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学习多种专业技能,尽力丰富自己的知识和阅历,提高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争做一名永不落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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