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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护?《劳动合同法》解读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日前采访了浦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有着多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验的俞波法官,请她就与劳动者最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第三次签合同不再约定终止时间
  【模拟案例】
  2005年3月,小张与所在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3月,单位认为小张表现不错,与他续签2年的合同。2008年3月,单位提出与小张再签订3年合同。小张不同意,他认为单位这次和他签约,不应该再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解读】
  小张的观点是正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原来的《劳动法》中,只有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二就是“连续两次签订、第三次需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将对原本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试用期时间和工资全都有了新规定
  【模拟案例】
  2008年7月,小王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单位应聘,单位提出先试用3个月。3个月后,单位认为小王符合要求,便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法官解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上述案例中,单位的做法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们签订的合同期限应当自2008月7日开始起算,如果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多试用的一个月应当视为正式用工。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增加三种情况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模拟案例】
  2008年7月,小刘与单位的合同还有3个月到期。小刘发现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解读】
  小王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中完全有依据。在《劳动法》中,原来只有3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可以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三种情况:一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三是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
  突出经济补偿保护劳动者权益
  【模拟案例】
  2008年5月30日,小李与公司的合同期满。公司认为其之前的工作成绩不突出,业绩总是在小组排名靠后,遂不与其续签合同。小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公司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解读】
  根据原来的《劳动法》,单位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合同到期,便终止,即便不再与劳动者签约,单位也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有:
  一、符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与之解除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员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也作了新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作者: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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