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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缴赃款”的判决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1-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5月,被告人尹某以做基建生意为由,向杨某借款10万元,然而尹将钱用于赌博挥霍掉了,2011年10月,法院以尹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赃款20000元追缴后予以退赔,继续追缴尹某非法所得8万元。判决生效后10天,被害人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中“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的内容,查封、拍卖被告人的现有房产。

【分歧】

关于本案能否立案强制执行,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立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关于“继续追缴尹某非法所得8万元”涉及财产内容,被害人提交申请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立案受理。关于刑事判决财产罚的强制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9、360的规定,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被告人房产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通过侦查、审判手段核实,做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为非法所得后直接追缴退赔;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则不能对该房产适用追缴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析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三:

一、法律没有规定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立案强制执行。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法院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乃是关于财产罚的执行规定,而非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此类强制的执行规范。只是在《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0条中的规定提及,当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过程中发现执行财产中有需要退赔的,依法退赔,本条依然是指对没收财产这种财产罚的强制执行规定。

二、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追缴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内容和去向明确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本案被告现有房产无证据表明是非法所得,不能依申请进行追缴。且追缴赃款赃物的实施还具有时间性,因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强制执行效力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伸适用于审判结束后,譬如,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在逃的,法院不会还判决“继续缉拿其他同案犯”。

三、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条的规定,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追缴赃款赃物并不是被害人获得权利救济的唯一方式,没有必要在判决认定非法所得已经被挥霍掉、经过追缴退赔还有部分未能追缴到案的情况下,还一味地“继续追缴”,既然被告人还有其他合法财产,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避免继续追缴下当事人无限期的处于等待弥补损失的状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并能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本案刑事判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8万元,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财产刑,无法直接依据判决财产罚的行使强制执行,且刑法财产罚强制执行的对象乃是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等,不能执行被告合法财产,且本案被告人尹某现有房屋亦没有证据表明是非法所得,不能作为执行对象。合法财产用于补偿受害人损失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杨某欲以被告人现有房屋实现自己继续追偿的目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 龙伟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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