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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购房定金和认购金
发布日期:2011-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购房者选中了想要的房子,发展商一般先要和您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应当在认购书签订后几日内到发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师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有的认购书称之为“定金”,有的称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如果购房者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发展商应不应该退款?

  从法律角度而言,认购金与定金不尽相同。

  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因此认购金有时也被称为诚意金。

  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订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双方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

  对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不要急于在签订认购书时马上交钱,给自己留几天考虑的时间;二是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还。如果时间许可,应当请专业人士审查合法性后再做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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