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陈先生与张女士于2008年结婚,结婚一年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现起诉离婚,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房产分割产生了纠纷,房子是他们结婚后两家共同购买的,价值八万。当时陈先生父母负担六万,张女士父母负担剩下的。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陈先生,陈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做财产公证,现在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结婚时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应该如果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陈先生与张女士在结婚后两家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其次,由于此房产是他们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证上虽然为陈先生的名字,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综上所述,此房产应该按照当时出资时双方所占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