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指导: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
发布日期:2011-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其实不难。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通过考试?如果用最简短的话说,大约要做到这么几点:
一、具备应试科目的基础知识。
通常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的学生就具有这样的知识。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找一套“推荐用书”或教材学一学,也可掌握这些基本知识。
二、针对考试的特点,作一些适应性的准备。
这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考试的特点,指导复习;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当然,每年试题的风格也是有些差别的,例如,1997年度的刑法试题,法律条文占很大的比例。这是因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在那一年刚刚修订公布,有些新规定,大家还觉得新鲜、陌生,同时也没有适用的案例,所以就出现了较多的纯法条试题,以致有人认为,背法条最管用。这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容易产生误导。以后的试题中,纯法条试题就渐渐少了。司法考试当然就是考法条,但是纯考法条记忆的试题恐怕就占不了那样大的比例了。总体而言,考试将会越来越难,将会越来越注重对法条原理的理解和对综合运用能力的考察。
(二)适当地背一点法条、司法解释。
这与读“指定用书”或教材具有互补作用。等于是换一个角度,加强重要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其实,“指定用书”或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而司法解释,更是对法条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市面上有很多的律考辅导用书,其水平和质量虽然大多令人不敢恭维,但是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也可以找一本练练手。
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积累一点经验;做练习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熟练程度。
以上是关于应试方法上的一些简略的建议。
关于刑法学复习的建议
下面结合刑法学的复习,提几点具体的建议。
一、认真阅读“指定用书”
掌握“指定用书”中的内容是应试的基本条件。过去“指定用书”的篇幅较小,内容简略,只能介绍基本内容和一般情况。而司法考试往往考具体案例和特殊情况,使很多考生觉得考题多在“指定用书”之外。现在“指定用书”的篇幅比以往明显增加,内容自然也较为详细,如因果关系的几种情况,分则的定罪部分等。因此,认真阅读“指定用书”,适当记忆,会对提高成绩有所帮助。
二、提高对刑法条文、制度的综合理解运用能力
今后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是注重测试考生的素质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因此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具有整体的观念,掌握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刑法分则在很多场合规定的都是一个罪刑体系,例如,“走私罪”就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基本罪的罪刑体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本罪的体系:“诈骗罪”实际是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为基本罪的体系,涉及12个具体的诈骗犯罪(8个金融诈骗的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这类犯罪孤立地掌握是没有意义的,必须系统掌握。由此推而广之,在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下,存在着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基本罪的罪刑体系,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以及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外,要正确认定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必须掌握它们与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等等。要正确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必须掌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的界限;要正确认定故意造成财产毁损的案件,必须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二)理解刑法的规定、司法判例“背后”涉及的刑法原理、原则,做到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例如,刑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中止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大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一、不搞客观归责的原理,等等。而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预防犯罪,而非单纯的惩罚。
三、广泛复习,准确掌握要点
切记不要偏科,不要依靠押题。一题一分,即使偶然押上几题,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尤其在2000年度和2002年度的考试题中出现了一种选择对错的题型,扩大了测试面。
例一: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像竞合犯?
A 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
B 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 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
D 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2000年卷2多选第65题)答案:A、C.
例二: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 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2年卷M多选第37题)参考答案:A、B、D.
这样的题型极难做对。其一,涉及面广,等于用一个题测试了多个知识点。如果是100个题,等于是测试了400个知识点。其二,对精确性要求极高。每一题都像是四道负“连带责任”的判断题。选错任何一个选项,就满盘皆输。尽管每一个选项的分值只有0.25分。但是,只有在全部四项都选对的情况下才能拿分。如果选错任何一个选项,都会丢掉四道选项的全部分数。所以说,对付这类题型,不仅掌握的面要广,而且要掌握得精准。这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多看多练,多掌握“立法定型”和“司法定型”,提高熟练程度
司法考试的特点是题多量大,3小时的时间需要做100道题,相当于在平均不到2分钟的时间内办理一个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应付这样的考试,仅仅是弄懂了一般原理、规定,指望临场应变、细心推敲是不行的。因为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临场反复推敲,势必消耗时间和精力,以至于感到时间紧迫、顾此失彼,影响其他考题的正确解答,甚至不能做完全部考题。许多考生,自我感觉良好,就是成绩不好,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懂得”但不熟练,因为提到什么问题都憧,所以自我感觉良好,如果给他半个小时,从容做上一题,也不至于出错。但是,如果让他在紧张的气氛下用3小时做100道题,形势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平日会做的也做错了,成绩自然是好不了。所以,再次提醒考生,考试时3小时做100道题与平日30分钟做一道题是两码事,没有熟练程度是难以取得好成绩的。
那么,如何提高熟练程度呢?
主要是在掌握刑法的一般原理、制度、各罪的特征基础上,还要多掌握“立法定型”和“司法定型”。所谓“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所谓“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法律|教育|网再如,“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等等,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见,对于不知道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做起来一定快速、准确,并且心情爽快。
要掌握立法、司法“定型”,就需要适当背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多看”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判例。学好“指定用书”是基本的,但死抱着一本“指定用书”是不够的,还需要找一些司法解释和案例书看看。司法解释所解决的是实践中遇到的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是考试的重点,所以多看一定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