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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面指导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刑法一直是分值最高的部门法之一,大家对此也十分重视。在理解上,其实刑法并不难。但掌握复习技巧也是十分重要的。文章讲述就是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指导,内容十分全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首次司法考试中刑法考题的基本特点

  第一,客观题大量增加,其中多项选择题远比单项选择题重要。主观题虽然占总分的比例高,但少了大型案例题,多了小型的、简短的案例题。这种变化带来的后果是考点数量大幅度增加,要求的记忆量也大幅度增加。

  第二,知识点的分布更为广泛。从知识点的格局来说,打破了原有的犯罪论、罪刑各论几乎占考试内容90%以上的分布情况。在2002年的司法考试中,总则刑罚论部分的试题明显增加,纯粹犯罪构成理论的试题无论在客观题还是在主观题中都大量减少,关于某些特殊个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与量刑情节的试题大量增加。

  第三,重视对考生实际处理案件能力的考查。在去年的考试中,纯粹的理论型、记忆型试题大量减少,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灵活运用的题型逐渐增多。许多参加过考试的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单纯背诵刑法条文,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刑法这一科目合格。所以,那种认为只需要熟悉刑法条文就可以通过刑法单科考试的观点是错误的。只有真正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熟悉刑法学理论才能顺利通过考试。例如司法考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考题,往往都是在法条上难以找到具体规定的,要准确答题,必须依靠刑法理论的帮助。

  第四,难度有加大的趋势。2002年司法考试的刑法试题基本涉及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的所有重大问题,知识范围广,同时考题的难度也比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有所加大。例如关于数罪并罚的考题,考生如果只记住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所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先并后减、先减后并原则,并不一定能够得分。而必须掌握为什么要先并后减、先减后并,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又如,关于共犯中一人既遂、一人中途退出的,退出者是否构成犯罪终止,也是一般考生没有掌握的内容。还有案例分析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等,都有相当的难度。从总体上看,去年的试题只有一小部分能够根据法条的规定直接得出答案,大部分试题都需要考生对法条有深入的理解,需要具备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有一些试题涉及了知识点争议比较大,甚至是实践中真实发生,而且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例。所以,考生对未来司法考试中刑法试题的难度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要把问题简单化,认为复习刑法就是背诵法条,这是不正确的复习态度,会影响得分率。

  二、复习备考的主要步骤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所占比重大、难度高,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必须讲究方法,打好基础,突出重点,才能取得较好的成绩,为顺利通过考试奠定基础。

  第一步,通读刑法条文和刑法学教材。将刑法条文从头到尾背下来,既不太可能,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不少条文,尤其是刑法分则的条文,在历年的考试中都没有涉及(刑法分则有400多个罪名,常考的也就是几十个),所以,考生在通读刑法条文过程中,要对一些重要法条有所掌握。

  此外,通读刑法学教科书也是必要的,这可以培养考生的整体意识,以使自己的刑法知识体系更为完整,对刑法问题有一个深层次的把握,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步,记忆重点法条,刑法中有一些条文是特别重要的,要求考生务必花大量时间记忆,例如刑法第17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刑法第22条至第23条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概念及其处罚标准的规定,刑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主犯概念、范围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刑法第50条关于死缓考验期满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成立条件的规定,刑法第81条关于假释概念、假释适用限制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交通肇事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妨害公务罪,非法行医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等等。

  在掌握重点法条的基础上,考生应当在重要的知识点上多下功夫。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知识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刑法总则部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域的效力、对人的效力)问题;2.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认定;3.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5.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6.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7.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8.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尤其是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和假释制度;9.其他,如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关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论、罪数的理论,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刑法分则部分:

  就具体的罪名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每年考题均有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也会有选择题涉及,考生应予重视。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考试的可能性小,考生原则上可以忽略此部分内容,将刑法的相关法条简单地熟悉一下即可,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除了叛逃罪、间谍罪等有限的几个罪名外,其他罪名在考试中基本不涉及。

  具体而言,在刑法分则部分比较重要的罪名大致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重婚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挪用公款罪,伪造货币罪,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运输假币罪,受贿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诈骗罪,奸淫幼女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罪,遗弃罪,贪污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使用假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夺罪,盗伐、滥伐林木罪,贩卖毒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对刑法分则的复习,需要注意:(1)将分则理论与刑法总论结合起来思考问题,切忌分割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2)注意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培养解决案例的实际能力,因为现在司法考试中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实际上都是一个简短的案例题,而并不是只在案例分析部分才出现案例题。

  第三步,记忆重要的司法解释,重点突破案例分析题。在熟悉重要的刑法条文、掌握刑法理论上的重点、有一个比较好的知识基础以后,考生有必要关注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规定,巩固、深化自己的知识体系。司法解释的内容比法条要详细,也常是出题的对象,如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抢劫杀人如何处理,挪用公款、自首认定的规定等,都十分详细;还有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较为特殊(如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这些都需要考生掌握。

  刑法中的案例分析题与选择题相比,更偏重于考查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案例分析题一般不出偏题,但对灵活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的能力要求较高。刑法这种理论性很强的科目,对考生的综合判断能力要求更高。案例题的命题趋势是越来越细致、越来越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立足于法律条文,充分运用一些重要的刑法理论,许多难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在阅读案例题的内容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准确辨认出题人设置的种种陷阱,要一个句子接一个句子地阅读,看该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真正明白出题人的意思,然后考虑每一个内容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将这些概念或法规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解答案例分析题时,应做到语言简练、言之有据(有法律条文上、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切忌不着边际、主观臆断,简单堆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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