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钢材欠款遭遇私刻公章,这官司能打赢吗?
项目经理写欠条,分公司私刻公章,总公司不承认分公司,钢材款能要回来吗?
原告李某为某住宅工地供应钢材,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结清,手持12万元的欠条起诉。
被告之一、写欠条的项目经理赵某答辩说:分公司经理王某在上面签字,同意担保,他和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某建设公司答辩称:我们没有成立过分公司,没有任命过分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此案与我方无关。
李某能要回这笔应给建筑工地的钢材款吗?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地产项目施工由王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承建,虽然没有正式登记成立分公司,但招投标文件、任命文件等,都显示某建公司出具手续中标了该房地产建设项目。然后王某私刻了分公司的印章,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施工队伍,通过签订“承包协议”,把具体施工承包给了项目经理赵某,约定自负盈亏。赵某施工过程中,购进了原告李某的钢材。
法院认为,虽然公章是私刻的,但投标、承包施工的一系列文件都能证明承建该工程的是该建设公司,分公司虽然没有登记,但有内部文件和工程施工的事实,王某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代表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转包给赵某,赵某即为实际施工人,赵某有付清钢材款的义务。王某以分公司的名义担保,不符合担保法,但其上级开办单位即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王某承担付款责任,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