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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秋收犯交通肇事
发布日期:2011-10-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北京市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366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秋收,男,1967826日出生于河北沙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北掌村教育楼西街2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76被羁押,同年89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秋收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9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秋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746许,被告人侯秋收驾驶车号为E29108”驰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空军第一研究所门前红绿灯处,闯红灯通过路口时将骑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秀英撞倒,致李秀英颅脑爆裂、脑组织挫灭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鉴定侯秋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侯秋收逃离现场后于同年76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秋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峰、崔国强、张建辉、张丽萍、王东飞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秋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秋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秋收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秋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76日起200815)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 郭洪武

○○ 十九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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