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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顾问应坚持哪些工作原则?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维护法律顾问关系双方的利益,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顾问律师在其法律顾问服务当中,应当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为人要真诚,不虚伪,处事要守信,不欺诈。在人类社会活动当中,诚实信用可以说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为政之法、经营之魂,法律顾问工作无疑亦应当遵循此项原则。顾问律师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在其服务工作当中怠于履行职责,甚至欺诈妄为,损害聘方利益,法律顾问关系定不会长久持续,甚至,聘方还可能进一步追究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顾问律师自身也可能因其失职行为而受到律师事务所的追偿,甚至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遭受纪律惩戒。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律师事务所以及顾问律师全心全意地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要求顾问律师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尤其不得实施损害聘方利益的行为。例如,顾问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开展工作以损害聘方利益,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不得将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聘方秘密或隐私予以公开,不得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产生利益冲突的执业行为,更不得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起来损害聘方的利益。 
 二、合法原则
 依法办事是法律秩序得以维持的事实要件,法律顾问工作无疑亦应当坚持此项原则。诚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法律顾问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聘方的利益,但并非意味着法律顾问工作可以无视法律的尊严。事实上,顾问律师违法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除了损及法律尊严、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之外,从实质上来看也并不真正有利于聘方,因为违法的法律服务往往直接导致聘方违法,进而导致聘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而遭受法律制裁。
 此外,不遵循合法原则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亦可能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聘方因听从顾问律师的不合法意见遭受损害后,可以依《合同法》之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同时,律师事务所和顾问律师也可能因违法执业而遭受纪律惩戒;在顾问律师担任聘方代理人的情况,顾问律师如果进行无权代理、违法代理或恶意串通代理,律师事务所还可能因此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在法律顾问工作当中,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其一,法律顾问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要合法,不得违背律师行业管理法规之规定;其二,顾问律师应当依法向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对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三,顾问律师不得指使或暗示聘方从事违法行为,更不得代理聘方实施违法行为;关于聘方提出的对其正在或将要实施的违法事项的咨询,顾问律师有责任指出该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 
 三、预防为主
 以服务内容是否与纠纷解决有关,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纠纷解决事务,即在聘方发生纠纷时,由顾问律师帮助聘方解决纠纷,如参与聘方以自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另一类事务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即对聘方在建章立制、行为决策、项目谈判、文书制作、法务管理以及法制宣教等法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以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的发生。
 诚然,顾问律师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服务,无疑也是在维护聘方的利益,但聘方一旦发生了纠纷,其损失亦就相伴而生了。因此,从经济分析的视角来看,最佳的应对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尽量消除聘方所存在的纠纷隐患。由此可见,顾问律师工作还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法律服务工作的重心放在建章立制、行为决策、项目谈判、文书制作、法制宣教、法务指导等非纠纷解决事项上来,此举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聘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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