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法务调研
在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关系建立起来之后,顾问律师的首要举措就是对聘方的法务状况进行调研,旨在为其聘期之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法务调研首先要得到聘方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同时,通过其介绍再向聘方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法务调研既可以采取个别访谈或集体座谈等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查阅聘方的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等书面方式进行。在进行法务调研之前,顾问律师最好制作一份调查提纲,确立法务调研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甚至,还可以预先设计出调研时所要提出的问题。
从法务调研的内容来看,顾问律师主要是要掌握以下情况:(1)法务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情况;(2)法务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情况,主要了解聘方在行为决策、文书制作、纠纷处理、项目谈判、法制宣传等方面的法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3)纠纷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主要了解聘方近年所发纠纷的数量、涉案金额、纠纷诱因、解决方式、损失情况以及补救措施等等。(4)聘方的基本信息。以聘方为企业的情况为例,在法务调研当中,顾问律师主要是要了解聘方的名称、组织构架、人员编制、经营方式、业务范围、资信情况、外部隶属关系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等等。
二、制定计划
在法务调研的基础之上,顾问律师应着手为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制定计划。顾问律师的工作计划有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之分,长期计划主要是对聘期之内法律顾问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进行规划;短期计划主要是对近期法务工作的内容和具体措施进行安排。工作计划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之外,还要与聘方法务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相适应,并且,顾问律师的工作计划必须与聘方进行沟通,得到聘方的充分认可,以便于其以后能更好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顾问律师的工作计划不同于律师事务所就法律顾问业务制定的工作计划或工作规划。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计划主要是对该所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进行部署,对该所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措施进行统筹安排,旨在促进该所法律顾问业务的发展,提高该所法律顾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工作计划一般采取年度计划的形式,必要时亦可制定长期性的发展远景规划。顾问律师的工作计划不得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工作计划相冲突。
三、法务处理
工作计划确定之后,顾问律师即可全面处理聘方的法务事项了。根据《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14条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3条之规定,参考法律顾问实践当中的做法,顾问律师主要为聘方处理以下8种类型的法务工作:(1)解答法律咨询;(2)参加项目谈判;(3)参与法务文书的制作;(4)参与建章立制;(5)参与纠纷解决;(6)法务指导;(7)法制宣教;(8)其他法务事项,如商标事务代理、专利事务代理、工商事务代理、公司上市法务、股票发行法务、发布律师声明等等。
诚然,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种类繁多,但就某一特定的法律顾问关系而言,并不意味着顾问律师均有责任提供。事实上,顾问律师仅对合同项下的法务项目提供服务,对于合同项外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聘方必须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达成协定之后,顾问律师才有义务为聘方提供。
此外,顾问律师在处理法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在聘用初期,为了开创工作局面,扩大法律顾问的影响,迅速取得聘方的信任,顾问律师应找出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将顾问律师的作用显示出来。
其二,对于聘方委托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务,顾问律师有责任将其提交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避免律师事务所因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不合格而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利于降低顾问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
其三,顾问律师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对其参与的重大项目谈判等事项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还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其四,顾问律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办理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聘方的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更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其五,顾问律师对其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有义务予以保密。
其六,顾问律师不得为聘方的违法行为以及违背事实或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四、立卷归档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还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做到一户一卷,一事一档,并且,在法务事项办结之后应及时归档。立卷归档是顾问律师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对法律顾问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立卷归档便于顾问律师对其服务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也便于律师事务所对顾问律师的工作业绩予以考评;另一方面,立卷归档也便于法律顾问业务资料的保存和利用。
从内容上看,法律顾问业务档案大体分为十类:
(1)法律顾问关系建立、变更和终结方面的资料。该部分主要包括聘方的基本情况资料,就法律顾问关系成立、变更和解除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协议、文件、往来函件,双方就法律顾问合同的履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等。
(2)法务调研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顾问律师在法务调研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如访谈笔录、座谈记录、调查问卷模板、查阅聘方档案时形成的摘抄笔录和复印件等。
(3)法律咨询事务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解答法律咨询登记表、法律意见书以及聘方就法律咨询事项提供的书面材料。
(4)文书制作事务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文书草稿、修改稿、定稿以及聘方与顾问律师双方对文书制作的往来函件等。
(5)建章立制事务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聘方规章制度的初稿、修改稿、定稿以及聘方与顾问律师双方关于建章立制的往来函件等。
(6)项目谈判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项目谈判事务当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如谈判方案、谈判纪要以及经谈判达成的协议等。
(7)纠纷处理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顾问律师参与聘方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处理和诉讼等纠纷处理事务当中形成的案卷材料。
(8)法务评估及指导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顾问律师在法务评估以及指导聘方法务管理工作当中形成的材料,如法务评估意见、法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务培训资料等。
(9)法制宣教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顾问律师为聘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形成的文书材料,如法制讲座的讲义、法制宣教照片、法制传单、手册等。
(10)其他资料。该部分主要收集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如顾问律师的工作日志、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的指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