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这种情况一般是一方(通常是男方)婚前将房子买好,之后两人办理结婚手续。这种情况下要看房屋是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因为是婚前买房,所以一般会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房子并不因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因为婚后还贷一般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公积金或收入,而此时这部分收入是共同财产,当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应当补偿给出资一方。
案例:
张某(男)婚前买房一套价值100万,登记在张某名下,首付30万,婚姻期间还款70万,10年后张某离婚,房子涨到200万,则房产应当归张某,但是张某由于使用了70万共同财产还贷,应当补偿给女方35万元。对于房产的孳息(升值100万)张某能够全部享有。
理财支招:
1、如果是父母出的首付,可以把房子落在父母名下,由父母的名义来买房。
优点:离婚时不会有房产归属纠纷问题
缺点:因为使用共同财产还贷,配偶一方可能不同意。一定要确保本人和父母之间不会发生纠纷。
2、 更佳的解决方法是,在房产证上落上父母的名字,同时写明所占份额。例如上面的案例,张某可以在房产证上写上父母的名字,并且父母占30%的份额,这在法律上叫做按份共有。
3、 如果配偶方不同意把父母的名字落在房产证上,同时又要求把自己的名字落在房产证上,要给父母写一个欠条,同时写明还款日期(非常重要),还款日可以是具体日期,也可以是描述性或条件性的日期。因为法律规定债务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所以写了还款日,则从还款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 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而父母出了绝大部分的资金(80后经常有这种情况)房屋所有人一定要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死后房产如何分割,父母有多少,妻子有多少,避免婚姻存续期间出现意外使得出资多的一方经济利益受损。
5、 如果共同还贷的一方希望享受到升值的好处,那么一定要把自己的名字落在房产证上!
二、 婚后买房,婚后还贷
这种情况是两人结婚后买了房子,之后共同还贷,此时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算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和婚前买房有着本质的区别。
如果婚后买房,仍然是父母出首付的话,那么父母的这种行为就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赠与,另一种可能是作为共有人按份共有。这两种情况都要考虑到。
如果离婚,赠与的钱就会被分割。
案例:
张某男,结婚后购买了一套100万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的父母赞助了首付60万,两人共同还贷40万,10年后此房产涨到了200万,两人离婚,虽然此时房产也是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是他需要补偿给女方100万元才能得到房产,因为共同财产的孳息也是共同享有的。
理财支招:
1、 父母赞助的首付,最好作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写在房产证上,并注明比例。
2、 如果配偶一方不同意落父母的名字,父母的赞助只能作为赠与的话,最好附上赠与的条件,比如,接受赠与的条件是两人的婚姻关系必须存在。这样的条件限制最好是书面形式的。这样一旦两人离婚,赠与存在的条件消失,则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
3、 由于是共同财产,所以立遗嘱处分的时候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把其他人所有的部分处置掉。比如张某立遗嘱就只能处理房产现值的一半,而不能把配偶的那一半也处理掉。
三、 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算共同财产,分居时可以分割,但是由于两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两人都不能继承对方的财产。
理财支招:
这种情况在80后的一些人中可能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两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必须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给对方,这叫做遗赠,而非继承。
四、婚后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将房产出售
如果房产是双方共有的,但是房产证上写着某一方的姓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由于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这种情况非常有可能造成另一位共有人的损失。
案例:
张某男,婚后与妻子共同买房,后背着妻子把房子卖掉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取得房产的人是善意取得,且付出了合理的价格,所以受法律保护,虽然买卖合同没有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但是不能要回房产。
理财支招:
1、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这样不征得两人的同意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部门就属于违规操作。
2、如果能证明共有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则房产需要返还,所以如果有此怀疑的话应当尽量举证。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里关于共有的规定: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例: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例:家庭财产、夫妻财产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的份额,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必定为连带债权债务。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物权法里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 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注意:夫妻双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共同生活超过8年的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已经取消,所以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以应当获得收入的时间点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来确定。
比如婚前张某男发表了一篇作品,婚后收到的稿费,这笔财产算作个人财产。
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债务要还
恋爱男女修成正果,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案,依法判决丈夫归还妻子的钱。
何某与李某在谈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和归还期限。2008年2月14日,何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贵港市港北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李某和何某结婚前,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的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何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和李某的婚前个人债务,遂判决李某偿还何某5万元及利息。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在谈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二人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丈夫李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的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上述第(六)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