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彩礼返还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讨要回彩礼。你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返还不成,只有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