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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在交通事故中双方未报案被告不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0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黄振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将陈其英撞倒,被告人将陈其英送往医院救治,但未向交警部门报案。经法医鉴定,陈其英因车祸致伤为重伤甲级。后被告人黄振华与陈其英家属签定协议书一份,但被告人黄振华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陈其英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振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6项违章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将陈其英致为重伤甲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之规定,被告人黄振华应当负主要责任,并且被告人黄振华案发当时无证驾驶,属于具有6项违章情形之一,可以对被告人黄振华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双方均未报案时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黄振华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这一认定只是一种推定认定,并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被告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因素,这与对刑事案件进行定案处理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不相符,因此对自诉人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人黄振华应当按赔偿协议书履行,并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被告人黄振华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要认定被告人黄振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上被告人黄振华与自诉人陈其英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要以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该事故中被告人黄振华应当负主要责任,而不能用推定的方法认定,这样才能真正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否则,该犯罪事实就是不清楚的。犯罪事实不清楚,就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从刑法“疑罪从无”的理论角度来说,被告人黄振华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英美法系很早以前就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刑法理念来处理刑事案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我国近几年也采用了这一理念。要办好刑事案件,消除错案、冤案,就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并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被告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从刑事的角度出发我们不能使用推定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院就应当疑罪从无,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本案中的效力问题。有人提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黄振华做出无罪判决,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明确规定,是有法不依的体现。一般情况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然而根据《立法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在有疑问的情况下随意适用法律之外的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只能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当然这也并不与法院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追究被告人黄振华的民事责任相互矛盾,因为《立法法》的规定是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作者:龙南法院 姜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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