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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赵战武律师)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元旦、放假一天,一月一日;
  (二)春节;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国际劳动节;

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节;

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妇女节,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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