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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代孕引发的家庭悲剧案四个问题思考
发布日期:2011-10-23    作者:陈剑峰律师
一起代孕引发的家庭悲剧案四个问题思考
【案例回放】
妻子不孕,丈夫寻代孕
1997年,家住广州的张敏与同事乔新结婚。婚后,乔新依靠多年积累的人脉和双方家庭的资助,和妻子创办了一家环保物流公司,短短几年的时间,资产就超过了千万。然而,一张医院的化验单却给这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
2002年,在一次身体检查中,张敏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受孕的可能性很低。乔新极其渴望有子女膝下承欢和继承家业,因此几次提出让张敏动手术,但害怕手术失败的张敏不肯,为此夫妻经常口角。
面对不能生育的妻子,乔新苦闷不已。2003年初,乔新出差到顺德洽谈业务,认识了对方的业务员王婷。见到健康靓丽的王婷,一个大胆的想法在乔新脑海中出炉了;借她的肚子为乔家传宗接代。于是乔新向单纯的王婷发起了猛烈的攻势,误以为遇到了真命天子的王婷投入了乔新的怀抱并很快有了身孕。这个时候,乔新才袒露自己的真实想法:我已有家庭,你只要为我生个儿子,就给你二十万代孕费。
蒙受欺骗的王婷在哭闹过后只能妥协,2003年11月,王婷生下一个女儿,取名乔琳。盼子心切的乔新虽然有些失望,但还是给了王婷二十万代孕费,并要求与王婷断绝关系。
“小三”逼婚,家庭起狼烟
然而,收到二十万元代孕费的王婷提出要多陪陪自己的女儿,乔新只好答应,于是王婷和女儿乔琳生活在佛山的公寓内,乔新则在广州和佛山来回奔波。
随着时间的流逝,王婷再也不甘心做地下情人了,开始向乔新逼婚,被乔新断然拒绝。于是王婷自己打电话告诉张敏她与乔新的关系,之后又抱着乔琳找到张敏家,要求张敏把老公让给她,还用非常难听的话辱骂张敏。
两个女人为了一个老公,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谁都不愿意退让,谁都不愿意撒手。为了打赢这场家庭保卫战,张敏横下心做了腹腔镜穿刺手术并获得成功。最终,乔新选择了回到张敏身边,王婷无奈将女儿留下,只身回到广西老家。
“大妈”难当,冲突无止境
赶走了情敌,如何对待乔琳却是个难题。最终,母性战胜了张敏心中的仇恨,她帮乔琳在顺德租了房子并请了一个保姆专门照顾饮食起居,乔新有时试探性地把乔琳带回广州家中,张敏也没有表示反对。
然而,四岁的乔琳尽管叫着张敏“大妈”,心中却知道是这个“大妈”赶走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希望妈妈回到自己的身边,矛盾的种子早就已经种下。而随着张敏怀孕需要照顾,这种矛盾越来越尖锐。
乔琳经常假装生病,乔新就一趟一趟往佛山赶,往往顾不上怀孕的张敏,甚至张敏分娩生产,乔新都没有在身边陪伴。这进一步加深了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是看到“大妈”生气,乔琳就越是开心。乔琳又故意在乔新与张敏之间制造矛盾,导致张敏怀疑丈夫与王婷藕断丝连、保持来往,因此,导致整个家庭冲突不断、气氛紧张。
特别是在张敏第二胎生下儿子后,乔琳用更过分的谎言戏弄和刺激张敏,担心自己被抛弃的张敏濒于崩溃。有一天,乔琳故意戏弄张敏:“爸爸要和妈妈一起走,你就算生个弟弟也没用”,这句戏言像针一样刺痛着张敏,新仇旧恨一起涌上心头,疯狂的张敏把乔琳拖到厨房,用锋利的菜刀切掉了她的左耳,又把它粉嫩的小手按在砧板上,切掉了乔琳右手的四根手指。
案发后,张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问题思考】:
1、 乔新请王婷代孕,合法吗?我国法律对代孕是如何规定的?
【陈剑峰律师】“代孕”这一行为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违背,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原则,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另外,还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代孕进行规定。代孕只是一种违法的“地下买卖和交易”。
2、 张敏与乔琳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如果张敏没有对乔琳采取故意伤害这一暴力行为,而是采取不给饭吃、不给治病等方式,是否构成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或遗弃?
【陈剑峰律师】张敏与乔琳之间的关系是婚姻法当中的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承担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张敏没有对乔琳采取故意伤害这一暴力行为,而是采取不给饭吃、不给治病等方式,如果这种行为是持续性的、经常性的,则构成虐待,严重的构成虐待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张敏对乔琳造成的伤害,乔琳的亲生父母有权利请求赔偿吗、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陈剑峰律师】张敏对乔琳造成的伤害,乔琳的亲生父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乔琳的亲生父母作为乔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张敏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伤残司法鉴定费等费用。
4、 本案有哪些启示?
【陈剑峰律师】本案是由于代孕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代孕”这一行为不仅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违背,而且会带来不尽的烦恼或者家庭悲剧。建议天下父母不要采取代孕这种方式。如果想要孩子,又暂时不能生育,那就采取领养或收养等合法方式来抚养小孩,这样不仅是法律所支持的,而且家庭也会稳定和幸福,从而会避免很多家庭悲剧的发生。
备注: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陈剑峰律师在2011年接受《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或报道。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五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恩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本案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某女记者的关注,因涉及隐私当事人不愿曝光,才没被媒体报道。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5、父子争夺房产案成功案例:2010年——2011年初,北京市丰台区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经过三个案子,打了曲折5场官司,历时9个月。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代理父亲最终胜诉。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全国公开发表过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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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40、房产在孩子的名下,如何维护出资的父母权利?
41、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维护女方的最大利益?
42、自书遗嘱上没写日期有效吗?
43、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就一定属于子女所有吗?
44、有一个小孩,还可以从社会福利院收养小孩吗?
45、关于婚姻继承法几个问题的律师答复
46、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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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以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如何维护父母的最大利益?
49、一起代孕引发的家庭悲剧案四个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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