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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余兼职,用人单位能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发布日期:2011-10-20    作者:110网律师

在当今社会,兼职这种用工方式越来越普遍,一方面这可以帮助大学生等群体获得一定的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够使企业降低成本,社会的富余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这里,我们就介绍这样一个案例,来对兼职(规范的说法应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一下解读。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苏某精通英文,利用空余时间做兼职。2008年6月,苏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苏某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时,每周十二小时,为甲公司翻译英文资料,报酬为每小时50元。但双方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工作的第一天,甲公司未当场给苏某支付报酬。苏某询问,甲公司辩称,公司的财务为按月结算,工资也是按月支付,苏某的工资需等下月初才能领取。请问: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能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甲公司不能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苏某在甲公司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时,每周十二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于苏某与甲公司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以不超过十五日为一个支付周期,但是不得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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