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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放假或停工,劳动者能否解除?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反省”,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或不发工资。该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1)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反省”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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