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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判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吗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笔者遇到了很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却被拒绝的情形,很多劳动者就问:我能要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吗?
在解聘劳动者后,如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会有解聘或解约方面的文字依据给劳动者,劳动者再找工作就不会留下后遗症了。可是,在传统习惯、做法与《劳动合同法》交汇溶流的当前,劳动争议太多时出现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在被用人单位解聘后,用人单位坚持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不聘用劳动者也不肯给劳动者出具关于解聘、解约方面的证明,导致其他单位怕承担“挖人”责任而不敢再用该劳动者,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的再就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就是保证弱势群体劳动者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问题,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不出具呢,会有什么责任?该法第八十九条也做了详尽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作为怠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给劳动者,劳动者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去监督责令用人单位出具;监督不力或用人单位拒绝的,可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法院直接判令用人单位出具。

在竞业限制日益严苛的今天,用人单位要用一个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它必须首先要求劳动者身份的清白(没背有其他劳动合同在身),所以,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在在终结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不肯出具解除(终结)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给劳动者,会导致劳动者的身份存疑,直接影响到被解聘劳动者的再就业。所以,在法院审理劳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结)劳动关系的证明的诉讼请求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判令用人单位出具详细的解除(终结)劳动关系证明给劳动者。

作者:李剑峰 周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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