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110网律师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这份保险合同涵盖了两个争议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那么,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人是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关键之处就是在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前或投保时对保险人进到告知义务、保险人在办理保险合同时是否就保险人自身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到说明义务。解决了上述问题,我们也就基本上能够化解保险合同纠纷了。那么如何理解“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也就是说,投保人应当根据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相关情况的询问予以据实回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的该项告知义务仅就保险人询问给予如实回答,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相关情况的询问,投保人上述告知义务就不复存在,投保人也就无须承受因该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指的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人免责事项)对投保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告知、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更多的体现在保险条款有关免责事项的告知、说明,这种告知、说明一般是将保险条款免责事项通过文字加粗或口头说明予以表现出来。目前,司法实践上法院一般以保险合同(投保单)“投保人已收悉保险条款”项下是否有投保人签名来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体现了保险法原理上保险诚信原则。这种诚信原则不仅投保人要有,保险人同样要有。从保险法条款行文上看,“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在该法的第16条,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在该法的第17条。保险法之所以如此行文,正好体现了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即先由投保人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跟保险人说明,保险人在了解情况后确定是否承保;保险人确定承保,跟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但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的陌生,故保险法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保险人制定了其对保险条款内容说明义务,以达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平等”。由此可见,先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然后才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其告知义务”决定了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决定了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免责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