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美国保险法上关于前配偶的寿险受益人地位所适用的确认规则可分为四类,即不可反驳推定规则、仅可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和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四者问的主要区别为法院是否需要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以及需要探求时法院应当考虑的事实范围。被保险人的意图应当得到尊重,法院的目标应当是在合理地探求被保险人意图的基础上分配人寿保险契约利益。
[论文关键词]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前配偶
现代的人寿保险透过保险金给付及保单红利分享而兼具生命保障、财务保障和理财服务等功能,因此已经成为美国多数家庭理财计划和家庭事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美国社会中离婚现象频现且有不断上升趋势。“家庭的构成(如新成员的出生、离婚)会影响契约的理想延续”,离婚时,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财产分割协议通常判决或约定被保险人为人寿保险单的所有人,然而保单上的指定受益人仍为前配偶。若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且不期死亡,前配偶是否仍得为受益人?换句话说,离婚是否影响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
类似问题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并不鲜见,然而我国保险法令及寿险条款有关此问题之规定可谓寥寥无几,仅有之规定又颇具原则性和抽象性,不敷适用。鉴于此,本文拟介绍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取其精华,采其要点,并略参浅见,论其得失,以资借鉴。
一、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
美国各州的法院和州立法者所适用的规则可大略分为四类,析述如下:
(一)不可反驳推定规则
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是指离婚本身并不当然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而且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判决也不会自动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除非前配偶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人寿保险单受益权,或者离婚判决明确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或者被保险人于死亡之前“实质性完成”保险人所要求的受益人变更程序从而变更受益人,否则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法院作出判决时无需审查表明保险人可能意图的任何相关事实,也不用考虑致使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不正常原因。即使保单中仅将受益人描述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这一规则同样适用,因为法院通常认为“妻子”一词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换而言之,“妻子”一词并不表示一种身份限定而是用于确定、描述所指定的受益人是谁,有鉴于此,身份变化——妻子变为前妻——不影响受益人资格。尤应注意者,如果离婚判决就人寿保险受益人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撤销抑或保持前配偶的受益权,此种规定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无论被保险人随后有无变更受益人。举例说明,如果离婚判决指令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没有遵循,那么法院最终会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实质性完成”程序事项而将保险金判归前配偶所有。
而所谓“实质性完成”意指被保险人必须合理地完成理应且能够完成的所有行为以符合保单上所约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要求。一般认为,“实质性完成”规则“实际上提出了两部分要求:其一,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变更受益人的意图;其二,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了积极的行为,基本上能表明其意图”。也就是说,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了满足保单上所约定的程序要求已经做了所有能做的事情,却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仍未能符合保单上所约定的程序要求,则其受益人变更行为仍应视为有效。因此,保单持有人如果有意变更受益人,那么他不能仅仅表明此种意图,他还应采取实质性的行动以实现此种意图。
“实质性完成”规则是美国保险法上受益人变更的一般规则,其只是有助于判断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然而,即便有这一规则以资适用,“出现‘灰色’领域也是难免的”。而且,法院关于“实质性完成”的标准存有争议。何为“实质”,未有明定和共识。此时案件如何判决取决于法院和陪审团采信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当法院适用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时,离婚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变更行为似乎更有可能属于灰色地带,因为法院不用考虑致使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不正常原因。
不可反驳推定规则获得美国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因而是一项主流规则。之所以大多数法院皆遵循这一规则,是因为如下原因:(1)人寿保险单实质上是一份合同,因此法院只需审查合同本身且应尊重合同条款,同时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审理案件,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权利并非源自夫妻关系及其存续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取得;(2)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效力应仅依其明确规定的内容,而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一般仅规定“财产权利”而未规定“期待利益”之归属,受益权为一种“期待利益”而非“财产权利”,而且前配偶一般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仅明确表示放弃所有“财产权利”而没有放弃“期待利益”;(3)任何关于被保险人真意的推测都具有潜在的不确定性因而是无效的,且将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或导致司法实务的无序、混乱和效率低下;(4)被保险人在离婚后死亡前一般都可以轻松地实施受益人变更行为却没有付诸行动。
然而,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实不合理且易于引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遵循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的法院拒绝采信任何相关证据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诸如被保险人留下的足以表明变更受益人意图的书面文件、向保险人索要受益人变更申请表的行为等。根据这一规则,任何未在离婚判决或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明的前配偶双方的意图都是无关紧要的,不具有丝毫约束力。如此,法院适用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所作出的判决可能违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图,因为离婚后被保险人的生活环境将发生巨大变迁,身处不同往昔的新环境,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然是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上的受益人。不仅如此,前配偶经常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错误而获得利益。为避免上述弊端和减少不公平的判决,一些司法管辖区允许所辖法院采信表明被保险人意图的证据进而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
(二)仅可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
适用此种规则的法院认为,即使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明确提及前配偶的期待利益即领受保险金的期待权,或者即使前配偶未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也可以通过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如果被保险人本就有意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那么此种意图产生撤销前配偶受益权的效力。然而,这些法院同时坚持认为,仅可通过查明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任何其他相关事实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例如被保险人曾将变更受益人的意图告知他的秘书。这种规则有别于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因为根据后者,受益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仅限于以明确表示的方式才能放弃他们的期待利益,仅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的明确表示不产生放弃“期待利益”之效果。
然而,随着保险法规上和学术研究中关于人寿保险所有权和期待利益的区分日益明晰,这种“文本解释”——囿于财产分割协议——观点似乎应当寿终正寝、消失殆尽了。出乎意料,一些法院仍然在遵循这种解释规则。这些法院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中的通常用语——放弃所有财产权利——所表示的意思可以被解释成被保险人终止前配偶受益权的意图。当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如下通常用语之一时,法院即可判决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1)放弃所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2)每一方配偶均放弃自此——离婚——分割给另一方配偶的财产上的所有权益;(3)人寿保险归被保险人所有,且双方都放弃所有得向对方主张的财产权利;(4)放弃在另一方配偶任何财产上的任何可分配利益或任何其他类型或性质的利益。与此类似的通常用语比比皆是。由此推论,尽管财产分割协议未明确提及人寿保险单及其上的受益权,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放弃的宽泛合意足以涵括被保险人撤销前配偶期待利益的意图。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包含有撤销受益权的意图,那么这种意图即可成为事实。
这种规则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区别于保单上可执行的财产权利,受益权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的合意因此并不包括放弃期待利益的意图。这些判决可以解释为法院追求公平的结果,相较于根据不可反驳推定所作出的判决,公平判决更加符合死者——被保险人的意图。尽管该种规则存有缺陷,然而毋庸置疑,相较于遵循不可反驳规则所导致的后果,适用这种规则所达致的结果更加正确。通过分析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是向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三)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
有些州的法院在赋予死者——被保险人的可能意图以法律效力时,不拘泥于分析财产分割协议和保单上的受益人指定条款,而是通盘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前配偶双方之间存有敌意、前配偶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意识到保单的存在等都是应当考虑的事实,而且法院的判决应当以所有可能表明谁才是受益人的相关证据为依据。
例如,在LifeInsurance C0,ofNorthAmerica v,Cassidy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首先承认人寿保险上共同财产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存在区别,因而不能仅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通常用语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即使前妻已经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放弃所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现在的和未来的权利主张。法院还查明,被保险人生前已经向其会计发出指令,要求其会计将其前妻从其持有的所有保单的受益人名单中移除,不巧的是涉讼保单并不在其会计的文件夹中,因此涉讼保单的存在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引起其会计的注意。法院认为,尽管被保险人的前妻仍然是保单的指定受益人且财产分割协议似乎未提及受益权,上述事实加上财产分割协议足以撤销前配偶的期待利益。
然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必须有表明分割人寿保险保单意图的内容,否则法院不能采信其他相关事实作为判案依据;同时有的法院还希望立法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前配偶受益权确认规则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不同法院之间关于此规则适用的条件存在争议,该规则的适用结果由此处于变动之中,混乱也因此而产生。
(四)制定法律,定纷止争——不可反驳撤销规则
为了终止围绕前配偶受益权问题产生的混乱局面,有些州已经通过制定法规定离婚对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权利的影响,例如明确规定:离婚撤销前配偶领受人寿保险金的权利。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要求前配偶双方在离婚判决中明确与期待权益相关的所有问题。例如,密歇根州已经通过制定法作出此种规定:“每一份离婚判决应当明确妻子在任何人寿保险合同或保单上的所有权益……如果离婚判决没有明确妻子在人寿保险保单、养老金或年金上得享何种权利,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丈夫的遗产,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如果丈夫作出此种指定的话。”据此,除非离婚判决有相反之规定,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权。Prudential Insur-ance co.V.Irvine一案是适用该制定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尽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将保单交付前妻并宣称愿意让前妻拥有保单,密歇根州高等法院仍拒绝承认前妻在死亡给付上享有任何利益。密歇根州法院判决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最终归被保险人新的妻子所有,因为离婚判决中未提及涉讼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前妻于离婚后仍然享有受益权其必须再次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表明被保险人真意的证据以及前妻仍然是原指定受益人等事实法院皆不予考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本就一直完全有能力完成重新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的程序,若未完成,法院就无需对保险金进行衡平分配。
纽约州关于这一问题的制定法规定适用范围则更加狭窄,仅当前配偶为不可变更受益人且有通奸行为时,不可变更受益人转变为可变更受益人。而且此种规定只能依被保险人的申请才能适用。然而,此种制定法目前或许仅具历史价值,因为纽约州的其他制定法已经授权法院可以更加广泛地处理人寿保险保单上之相关利益。此外,有些法院已经表示希望他们的立法者制定和密歇根州制定法相似的法律,以减少由于允许前配偶领受保险金而产生的不公平。
密歇根州制定法所确定的规则可以称为一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本旨在定纷止争和尊重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图,然而其适用结果可能适得其反。Irvine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密歇根州制定法关于终止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的规定可能过犹不及。尽管这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和不可反驳推定规则针锋相对,然而两者适用的结果皆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意图一文不值。
二、评价及借鉴
(一)另一种选择——可反驳撤销规则
通过分析各种规则的优劣,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更优的规则,即对密歇根州制定法稍作修改,从而将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变更为可反驳撤销规则,也就是说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保险金因此应当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时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然而可以通过法院可接受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进而证明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
我们将发现可反驳撤销规则和可反驳推定规则竟似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许都将赋予被保险人的意图以法律效力,也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因而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达致最优结果。只不过可反驳撤销规则是解决问题的立法进路,而可反驳推定规则是审理案件的司法进路。
(二)被保险人的意图应当得到尊重
尽管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目前占主导地位,但是它也必然是大多数不公平结果的始作俑者。美国各州法院一直徘徊在探求被保险人意图的道路上,甚至踌躇不前,因而难以决定适用何种确认规则。离婚和财产分割将导致身份和责任的变化,更有甚者,离婚双方当事人交相生恶。离婚后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作为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受益人,他们仅希望为自己所爱的人提供生活保障。
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借鉴美国保险法上的做法,应尽可能地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以下事实值得关注:(1)离婚至死亡的时间跨度、此期间死者的身体状况以及死亡的方式都可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以解释被保险人为什么没有变更受益人,离婚后不久即突然死亡而且患有疾病表明,被保险人可能一直因其不可控制之原因无法作出所需的变更;(2)离婚后生活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例如再婚或子女出生,表明被保险人不可能希望他的前配偶从保险金中受益;(3)离婚导致的敌意、憎恶、仇恨是应当考虑的因素;(4)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表明意图的书面表示;(5)采取行动撤销前配偶受益权,但是没有“实质性完成”所规定的程序,也是应当考虑的相关事实。
此外,其他的相关证据将支持被保险人希望前配偶领受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仅仅变更了某些保单上的受益人,那么表明他可能没有意愿变更其他保单上的受益人;(2)被保险人可以公开地再次确定前配偶作为受益人,或者通过投保新保单并指定前配偶为受益人,或者通过言语或其他行为表明这种意图;(3)前配偶双方之问的持续关心关爱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4)将保单交付给前配偶可以表明被保险人的意图——希望期待利益不受影响;(5)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变更受益人,尤其是当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知道此种保单的存在,也可以表明被保险人无意变更。
综上所述,法院的目标一直应当是在合理地探求死者意图的基础上分配死者的财产。
作者:钱红亮 曾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