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伤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