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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7)一眼矫正视力&;lt;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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