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同案犯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被告人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被害人、人民检察院有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体包括:(1)刑事被告人(个人和单位)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3)先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笔者认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除了应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和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外,还应包括在逃的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遵照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中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精神执行。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片面,应视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刑法理论对于此方面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人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笔者理解既包括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包括侵害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侵害人,对在案的侵害人毫无疑问,起诉到法院应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但对于在逃的同案犯,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在逃的行为人有共同侵害的事实,查明其财产情况,如在逃的同案犯有经济赔偿能力,其亦应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它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而进行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违反了两种法律,承担两种法律责任,因此,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在程序方面,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逃的同案犯可以按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部分。这样最大限度上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免遭犯罪侵害,或者尽可能使这种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被告人因在逃既逃避了刑罚惩罚,又暂时在经济上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家庭转移变卖财产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不到保护。
作者: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