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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能用本民族的语言打官司吗?
发布日期:2011-10-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是宪法给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对于少数民族来讲,必须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习惯,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这也是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民族的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如果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在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或者少数民族的公民到其他地方去打官司,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想办法为他们进行翻译。这是公检法机关应尽的义务。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并要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和地区,有许多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有的甚至一个县就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在一起,在打官司的时候,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这就是说,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存在多种民族语言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送达传票、通知等文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这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各民族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有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们的习俗和语言文字习惯,尽量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办案。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和审理案件本身,也是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特别是在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时,如果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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