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1月30日,姚兵与王小文之女王丽订婚。为此,姚兵的父亲姚月生向王小文支付彩礼。2005年3月8日,姚兵因发生车祸而不幸死亡。2005年5月姚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小文和王丽返还收受的彩礼。两被告认为,有权提起返还婚约彩礼之诉的仅为婚约当事人姚兵,现姚兵已死亡,虽姚月生是姚军的法定继承人,但婚约属于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不存在继承的,所以姚月生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且王丽本人并没有收取任何彩礼。
【分歧】
是否只有婚约双方当事人才能申请返还彩礼?
第一种意见认为,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并且多为男方父母代为给付,女方父母代为收取因此,申请返还彩礼的也不能仅限于婚约双方当事人,而应延伸至父母或其他代收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婚约的人身属性,不具有财产属性,只有婚约双方当事人才能提起返还彩礼之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虽然以赠送彩礼的形式明示婚约不为法律所承认和提倡,但作为一项古老的民间习俗却一直延续至今。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问题,也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往往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2、订婚时,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当地客观存在的民间习俗,且一般是由男方父母代为给付,由女方父母收取,即使由女方亲自接收,也多会从亲情角度交由父母支出。因此基于这种民间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婚约双方才是当事人,而应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尤其是本案中男方意外死亡的情况下,男方的父亲作为原告起诉是适格的,并可以将女方及其代收彩礼的父亲共同列为被告。
3、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首先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在婚约一方当事人姚兵死亡的情况下,其父姚月生是否有权成为原告,婚约另一方当事人王丽的父亲王小文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
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不仅是儿女本人的终生大事,也是儿女各自家庭中的一件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婚约双方的父母通过介绍人或媒人商定彩礼,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交付女方父母,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对于此类纠纷的原告不能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也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在本案中,王小文依据风俗习惯为成年不久且财力不厚的儿子支付彩礼,在姚兵死亡的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应当成为此纠纷中的当事人,即作为原告。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问题,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其次,在习俗中,一般男方送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即民间所谓的“奶水钱”、“抚养补偿费”等,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即使由女方本人亲自接收,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往往将其交由父母处理。所以,在本案中将王丽及其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不仅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邓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