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为县造纸厂退休工人,2009年造纸厂因业务需要对张某等十余名业务精通的老工人实行返聘,并签订了劳动协议。2010年7月,张某在车间工作时手指被切伤,造成了伤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造纸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分歧】
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张某与造纸厂之间签订了劳动协议,因此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种意见:张某属退休人员,其虽与造纸厂签订了劳动协议,但两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表面上来看,张某从单位退休后接受单位返聘上班,继续向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本应成立劳动关系,但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成立。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应该退休。因为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及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大大增加,故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即已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而劳动者退体后均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意义上来看,不可能接受退休工人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享受工伤保险,因此张某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故其不需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
第一、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第二、近年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大幅增加,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为退休返聘人员负担工伤保险,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认定存在困惑,案件裁判结果不一,在操作中是有争议的。但是,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表象,且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劳动合同之外,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第三、张某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可按照以上规定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主张赔偿权利。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