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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承包经营疑难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王成律师
企业或公司承包经营,可分为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经营;企业或公司内部承包经营,指企业内部通过承包方式,将企业或公司发包给职工或某个股东经营,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签订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书。此类承包协议的性质是企业或公司内部管理形式的一种变化;外部承包是将企业或公司发包给企业职工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社会人员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企业承包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包形式,内部承包不发生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只是局部经营管理权利与整体经营权的分离,不会产生对企业财产的无序处分。最些年实行的企业岗位责任制就是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采取承包经营的典型方式。外部承包往往发生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况,这种承包形式往往是企业投资人或公司设立者将公司财产及经营权发包出去,属于企业财产离开企业管理者。   内部承包所产生的责任与其他方式,在财产权、经营权未脱离原企业的情况下,经济利益的分配与责任承担相对比较容易划分,也容易确认承担方式与份额。
  外部承包经营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基于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失去对企业、公司的管理权,容易造成承包人以经营权占有财产权的风险。
  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普通合同法规定不相同,因此审理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案件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有关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定,而要根据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的特点来确定。对企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从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加以审查,从合同主体资格、承包内容、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四个方面审查,如有些民办教育机构在设立后对外承包经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依法需要办必要的登记许可手续,尤其对跨地区经营或异地设立分校的情况,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认定承包租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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