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所以在此要注意两点:
第一,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如果用人单位拖延不支付的,依据该法第八十五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期限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加付赔偿金,如果在期限内仍然不支付,用人单位则要加付应给数额的50%到100%的赔偿金。
第二,劳动者有交接工作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确实已经交接了,用人单位非要说劳动者没有交接,所以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那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笔者在此建议,劳动者在离职交接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以证明自己已经办结交接。如果单位口头解除合同,不出书面证明。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那对劳动者就很不利。这种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上班,或者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其实,反过来说,如果单位不出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必是好事。没有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几个月以后,有可能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这几个月的工资。那这对用人单位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