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