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系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a、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b、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受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作品: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A、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B、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C、主要是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法律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4、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转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1、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2、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