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
1、发明的概念及特征。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1)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而进行的创造。发明和发现不同,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
(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发明应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2、发明的分类。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
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等。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
专利法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a、对产品专利来说,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
b、对方法专利来说,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a、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
b、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如《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的概念及特征。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特征:
(1)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也是发明的一部分。
(2)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3)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气态、液态、凝胶状或颗粒粉末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范围。
2、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宽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发明的产品没有任何特殊要求,而实用新型的产品要求具有固定的形状或构造。
(2)两者对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要求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3)两者的审查程序不同。发明专利既要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发明专利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即只审查形式内容而不审查实质内容。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如下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外观设计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包含的是美术思想,即解决产品的视觉效果问题,而不是技术思想。